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社区**家园**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期满解除;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伪造离婚协议书并加盖伪造的富宁县人民法院公章,用伪造的协议书到富宁县房地产管理所将法院判归其前妻任某所有的水务局住宿楼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房屋过户给韦某某,由韦某某用该房屋到中国建设银行富宁支行抵押贷款270000元人民币。经评估,该房产在2015年11月4日的价值为3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盖伪造法院公章的协议书、房产证、房屋买卖契约等;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3.被害人任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房产价值评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晴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63。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3册,共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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