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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公诉印章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某某,性别:**,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6********,**族,****,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县**镇**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拘留,2016年10月25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4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与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授权委托、挂靠等关系,且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变更登记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以挂靠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百里杜鹃某某乡人民政府就该乡某某村村级活动阵地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并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名获得该工程的施工权。胡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向某某乡人民政府要取工程进度款,于2015年2月伪造一枚“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用于补盖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施工合同(“某某乡某某村村级活动阵地建设项目施工协议”和“某某村村级活动阵地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印章,并用该伪造的印章制作了一份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提供给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乡人民政府按照盖有伪造印章的合同以及委托书先后给胡某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3.733万元,并将该笔工程进度款打在胡某某个人账户上。事后,胡某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将以上两个工程完工,停工一段时间后某某乡政府不得已将胡某某未建设完的部分承包给陈某某建设,由陈某某把工程建完并通过验收。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胡某某与某某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施工协议及施工合同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是该公司真实印章印文;所签名“胡某某”系胡某某本人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某某乡某某村村级活动阵地建设项目施工协议、某某村村级活动阵地附属工程施工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程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意见;5.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用于签订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实施工程项目,其伪造公司印章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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