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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因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深圳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与北京****货运代理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深圳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一批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2019年11月7日下午,北京****货运代理公司要求被告人胡某某提供担保书,胡某某当时正在从后瑞到机场东的地铁上,便用手机自带的图片软件将之前与深圳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时留存的合同上的公章复制出来,并粘贴在北京****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模版上。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将盖有伪造的“深圳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章的担保书打印出来,然后拍照发给北京****货运代理公司。后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纠纷,北京****货运代理公司报警,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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