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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址天津滨海新区**路**栋**门**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张琳娣  天津市洲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市场**刻章店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7月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先后刻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门市部、天津**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共计四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印章、激光刻字机等物证。

2、被告人胡某某人员详细信息表、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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