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根据车主黄某某的要求,以10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车牌号为贵C5****车辆的抵押解押手续,其后,被告人胡某某根据黄某某提供的信息,私自制作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印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执照副本、购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委托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等手续,到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二分所办理了贵C5****车辆的抵押解押手续。
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根据车主赵某某的要求,以10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车牌号为贵C2****车辆的抵押解押手续,其后,被告人胡某某根据赵某某提供的信息,私自制作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印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执照副本、购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委托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等手续,到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二分所办理了贵C2****车辆的抵押解押手续。
3、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根据车主谭某某的要求,以20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车牌号为贵C6****车辆的抵押解押手续,其后,被告人胡某某根据谭某某提供的信息,私自制作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印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执照副本、购车分期付款结清证明、委托书、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等手续,到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二分所办理抵押解押手续时被查获。
2020年6月29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私自制作的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印文与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印文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印文与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书证;2.证人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伪造银行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伪造银行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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