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镇浏阳市**镇**村**路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一直在**公司回收废销酸钾,2014年因**公司进行废物回收要签定正式合同,并要求有回收资质,为此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从湘潭市**有限公司搞到的一份浏阳市**公司资质的复印件(盖有公章),在浏阳市**镇步行街找路边刻章的人员私刻了浏阳市**公司的公章,被告人胡某某冒充浏阳市**公司的身份与**公司鉴定废物回收合同回收废销酸钾,获得与**废物回收的合同后,被告人胡某某与**公司一直做业务至2016年9月,后因被告人胡某某拖欠**公司回收款609467.5元,**公司以合同上署名起诉浏阳市**公司,为此不知情的**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所使用的**公司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与**公司联系,并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起诉状、浏阳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谅解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李某某证言;③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④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18年12月10日
附: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72****。
二、移送案卷二册。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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