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在中共昌乐县**办公室老干科工作(事业编制干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昌乐县开发区**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昌乐县朱刘街道万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伪造昌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档案查询证明”材料并提交给昌乐县公证处用于昌乐县万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2、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昌乐县朱刘街道万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内,为使其昌乐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页中内容与其伪造的“档案查询证明”内容一致,变造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页中内容一条。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5000元,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佃青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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