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娄底市**镇**村**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2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利,在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工作室内,累计为许某某、夏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本,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帮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1本,收取人民币3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按照许某某的要求,帮许某某的朋友夏某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1本,收取人民币200元。

3.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帮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1本,收取人民币300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按照束某某的要求,帮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1本,收取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按照田某某的要求,帮其伪造《专业资格证书》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本,收取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在其工作室扣押了伪造的射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枚、阜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枚、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钢印一副、盐城市人事局印章1枚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的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