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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伪造福建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于2011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向“熊姓江西人员”(另案处理)购买空白圆形印模、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内页)、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伪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空白),以及电脑、打印机、刻印章机等作案工具,并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其租房内伪造“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罗山中学”,“晋江市首峰中学”的印章。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号租房内被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在其位于**社区****号租房内查获五枚伪造的印章(晋江市**队,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罗山中学,晋江市首峰中学,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户口专用),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空白)4本,伪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空白)18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旧版)15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版)4张,“EPSON”牌打印机1台、“惠普”牌复印件1台、压塑机1台,以及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封面套5本、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封面套6本、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封面套10本、出生医学证明(旧版)11本、圆形印模(空白)12个、晋江市教育局印章1个、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印章1个、晋江市罗山中学印章1个、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个、晋江市首峰中学印章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坚果”牌Pro型手机1部,伪造印章五枚、伪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空白)4本,伪造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空白)18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旧版)15张,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版)4张,“EPSON”牌打印机1台、“惠普”牌复印件1台、压塑机1台,以及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封面套5本、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封面套6本、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封面套10本、出生医学证明(旧版)11本、圆形印模(空白)12个、晋江市教育局印章1个、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印章1个、晋江市罗山中学印章1个、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个、晋江市首峰中学印章1个;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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