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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为了非法牟利,将长沙市雨花区**二片**栋**房作为制作假印章、假证件的地点,购置电脑、打印机、刻章机、证卡机等是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

2018年1月18日,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居住的雨花区**二片**栋**房内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当场扣押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70枚、事业单位印章43枚,印章毛坯97个、国家机关证件156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证件、印章;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56份、印章70枚,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43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方式151162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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