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1月1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准备了电脑、打印机、固塑机、切卡机、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通过他人介绍在李某某等人处购买空白假证件及外壳,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长沙市**街道**村**小区**栋**室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犯罪活动。胡某某先后到辽宁省沈阳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张贴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广告,当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人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胡某某联系时,胡某某要求买家添加自己的微信后双方在微信上协商好价格,再让买家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送过来,然后胡某某自己或者联系上线制作假证件、假印章,之后,胡某某再将制作好的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买家收取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清泉15”的人伪造1张姓名为曹某某的假《居民身份证》,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2.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MC*龙少”的人伪造1张姓名为徐某某的假《机动车驾驶证》,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3.2019年l2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以20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为“A方得始终!”的人伪造1张姓名为褚某某的《假机动车驾驶证》,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hero”的人伪造1本姓名为张某某盖有“盖州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5.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以15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天涯海角”的人伪造1本姓名为宋某某盖有“调兵山市房产管理局”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6.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为使用微信昵称为“AAA小钟1511127****”的人伪造l本姓名为方某某盖有“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资格证认专用章”的《安全资格证书》,该证在胡某某处查获。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小区**栋**室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胡某某处查获:姓名为卢某某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等印章《出生医学证明》1本、姓名分别为赵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张、姓名分别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3张;半成品假证件81本,其中77本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河北省民政厅”印章等国家机关印章77枚、4本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章等人民团体印章4枚、空白假证件及外壳80本;印章233枚,其中刻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教育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69枚、刻有“吉林师范大学”、“辽宁省广播电视学校”等事业单位印章62枚;刻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业务用章”1枚、户籍邓伟内勤印章1枚;手机3台、银行卡5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印章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系主犯,系一人犯数罪,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胡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艳
检察官助理:曾潇翔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8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3.假证件、外壳共174本、假印章233枚;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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