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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传播性病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社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云南省镇雄县**保健院确诊患有梅毒。2019年9月16日、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未确定梅毒是否治愈的情况下,在永康市**街道**路**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向王某某等多名男子卖淫,收取嫖资共计1199元。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路**号被抓获。经医院检验,被告人胡某某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呈阳性,甲胺红不加热血清反应素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人口信息;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到案经过;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手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丽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康市市区。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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