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房屋内,微信收取任某某(已行政处罚)100元嫖资,后与任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共计四十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补充材料一页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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