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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介绍卖淫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大武口区泰囧缘宾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园**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在大武口区建设东街88-7号其经营的“大武口区泰囧缘宾馆”内,多次介绍“黄毛”、“满妹”、“红红”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欣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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