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本市常平镇皇后酒吧做营销,暂住本市**镇**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已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其女朋友黄某某的微信号CYCAIHY(昵称YW小青)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从中赚取介绍费,一共介绍五次,获取介绍费共1100元,具体犯罪如下:
(一)2020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wxid_wu332921566(昵称cp新人紫云),介绍了翁某某到本市常平镇鸿泰酒店为男性提供性服务,事后从“紫云”处收取300元介绍费。
(二)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wxid_epu6rlunefyn22(昵称cp芊芊),介绍“芊芊”卖淫,事后用支付宝从“芊芊”处收取300元介绍费。
(三)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wxid_ux8ysm80upwy22(昵称Cp妞妞),将“妞妞”介绍给其工作的酒吧的一男性客人,让“妞妞”到常平镇银色假日酒店为该男客人提供性服务,事后收取“妞妞”用微信支付的100元介绍费。
(四)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wsxedc369258wsxedc(昵称Cp宝儿7),介绍卖淫女“宝儿”向一名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事后收取“宝儿”微信支付的100元介绍费。
(五)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联系微信号xiaoya0560(昵称js潇潇丶777777),介绍卖淫女“潇潇”到黄江镇镇中心的一家酒店为一名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事后收取“潇潇”用微信支付的30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等材料,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静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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