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号,现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村**路**号**房。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检察院,该院指定由我院受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胡某某开始通过使用微信群推介卖淫女子,通过派发宣传卡片等网络招揽嫖娼人员的方式介绍卖淫,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日介绍卖淫人员丁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到广州市花都区**酒店**房向朱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并用微信收取朱某某嫖娼费用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介绍卖淫女叶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到广州市**酒店**房向肖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用微信收取肖某某嫖娼费用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胡某某从中抽取费用非法获利。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光碟等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胡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8张。
3. 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4. 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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