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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镇**村**区**号,现住本市米东区**路**会所宿舍,系**会所客服。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哈**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酒店**号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胡某某收取嫖资2900元,从中提成非法获利900元。

2、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单**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小区**区**室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胡某某收取嫖资3800元,从中提成非法获利1700元。

3、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单**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酒店**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胡某某收取嫖资3000元,从中提成非法获利1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提成嫖资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00元,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取保候审,现住本市米东区**路**会所宿舍,联系电话:1569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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