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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2********003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栋**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栋**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E。2020年1月11日19时0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市珠晖区***街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生活超市地段左转弯驶入**路时,遇被害人罗某某由西往东横过**路,由于胡某某驾车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且未避让行人,加之罗某某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致使胡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左侧前部与被害人罗某某身体相接触,造成罗某某倒地受伤,胡某某发现后即将罗某某送医院抢救,自己则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接受调查。2020年2月19日,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出具衡公交认字【2020】第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27日,罗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胡某某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于2020年4月28日与罗某某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协议赔偿家属人民币19万元,分四年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满足社区矫正的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建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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