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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2013年4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新G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文化路西丁字路段处超速行驶将正在清扫马路的环卫工人耿某某撞倒,继续行驶又将对向行驶的环城镇白草塬村农民赵某某驾驶的甘M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导致耿某某死亡,赵某某左胳膊受伤。后胡某某驾驶新G7****号小型轿车沿环县陵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先后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出租车发生刮擦。2020年10月9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30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向被害人耿某某的家属赔偿丧葬费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领条,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敬某某、解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鸿

检察官助理:李久淼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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