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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双流区**大道********单元****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白某某,男,四川省成都市人,殁年75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慕华路由华阳方向往双流方向行驶,行至西航港大道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行人白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4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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