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长武县长宁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肇事点,因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够,致己车右前部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段某某撞倒,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民事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现场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陕西省彬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取得对方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越平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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