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0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区**大道**号,住四川省绵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牌照为渝D4****的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重庆市高新区新州大道与凤霞路交叉路口时,违反路面指示标线掉头过程中, 其车辆右侧车身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骆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骆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胡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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