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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9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学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杨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杨清路与省道257线交叉路口北200米处时,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内乘车人田某某受伤,鲁*****学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在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6.9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之伤情属重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酒后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德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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