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西流湾大桥引桥至文昌路中石油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洪某某驾驶的湘******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致湘******号二轮摩托车失控,撞到路边树上后倒地,被害人洪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8月28日,民警电话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王某某、秦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辉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