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乡**村**组**号,住荆门市东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08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洋丰集团合成氨门前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叶某某驾驶的鄂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叶某某(男,殁年35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4月14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赔偿叶某某近亲属共计44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煜
检察官助理 郑艳翔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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