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区**镇**村**组,住荆州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鄂D****0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杨某某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公路127KM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曹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曹某甲、胡某某、杨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案发后,被害人曹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符合车祸致头面部严重损伤,造成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鄂D****0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曹某甲身体右侧碰撞接触成立;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小于5mg/100ml。
依据松滋公交认字[2018]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甲、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杨某某、曹某乙的证言;3.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8]交鉴字第H88号、[2018]毒鉴字第Y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询问、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金健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区**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557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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