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鄂K****5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4省道107 公里+120 米处路段时,与前方道路北侧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卢某甲相撞,造成卢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受伤、鄂K****5号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胡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857146****。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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