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67********,汉族,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5日经京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甲,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7时32分许,胡某某驾驶鄂C1****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24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72KM+800M(京山市**镇**村)湾坡道路段时,因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向道路左侧侧滑,与对向方某某驾驶的鄂H5****号“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甲等25人)相撞,造成两车、方某甲等人的财物受损,黄某乙、李某甲、方某甲等24人不同程度受伤,黄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记录、胡某某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道路运输证、京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胡某某未饮酒)、方某甲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山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黄某甲、黄某乙等24人详细信息、王某甲、方某乙等12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申请书共11份、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两张(安葬费3万元、赔偿款15万元)、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书、送达回执21份、2019年10月9日交通事故伤者身体损伤程度鉴定说明、附申请书20份;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方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黄某丙、陈某丙、董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方某乙、 刘某某、黎某甲、黎某乙、秦某某、陈某丁、付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京公鉴(损)字[2019]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京公鉴(病)字[2019]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2019]痕(交)鉴字第5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鄂H5****中型普通客车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询问胡某某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川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27213****)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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