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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南省屯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琼C4****号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屯昌县**镇**石场超载装载石头沿着乡村道路往**镇方向行驶,09时20分途经屯昌县**镇**中学门口100M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到前方由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件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报废摩托车。造成两车均有损坏以及黄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4690221200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未检验出乙醇。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的酒精浓度为13. 47mg/lOOml。

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琼C4****东风牌EQ3O7OGFV型自卸汽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均合格;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转向系统合格、灯光系统、制动系统不合格。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琼C4****东风牌EQ3O7OGFV型自卸货车平均行驶速度约为16km/h;涉案的货车前部右侧与摩托车车身左后部相接触碰撞;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右骼动、静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屯昌县人民法院确认,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8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4****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已发还给当事人)、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警情登记表、扣押清单、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送达回执、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调解申请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新广昌150吨电子地磅磅码单、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于某某、符某某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速度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霞

书记员:王  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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