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9时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浙 B*****小型轿车沿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兴岗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与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美德路交叉路口处,未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且未遵守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与沿美德路自东往西由邱某某驾驶的浙BY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某和邱某某受伤及浙BY5****车内乘客熊某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熊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至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熊某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935835.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火化证明、收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疗证明、谅解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计算书、转账信息截图等;
2.证人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一飞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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