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R*****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国道西峡县**镇**村**桥头附近路段时,与行人陶某某碰撞,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陶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红哲
代理检察员: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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