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辽GF****、辽G9****号货车行驶至京昆高速昆明方向235KM+285M处时,与薄某某驾驶的辽HM****、辽H2****号货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乘车人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胡某某负主要责任,薄某某负次要责任,全某某无责任。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