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8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QU****小型轿车,沿汝南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街道办事处**庄路段,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汝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汝南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外伤后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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