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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高楼村南道路处时, 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在医院内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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