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尚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冀GQ****)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尚线341省道3公里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胡某甲车上乘车人胡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