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尚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冀GQ****)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尚线341省道3公里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胡某甲车上乘车人胡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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