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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时4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桂R****1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港北区新华路由东往西行驶,在御林皇府小区广西农村信用社路段与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贵港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死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检测照片、车辆查获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少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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