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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桓台县**镇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桓台县**路**路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因观察情况不够,转弯未让直行车车辆先行,将驾驶电动二轮车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穆华东

检察官助理:路芳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街道办事处**村

2.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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