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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胡XX,男,1976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6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XXXXX村3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5时00分许,被告人胡XX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货车在219省道封某某王村乡小城村南地路东空地内倒车时,与行人郭XX相撞,造成郭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封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大型货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胡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XX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XX现被取保候审于封某某王村乡胡瓦窑村32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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