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91966********,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9轻型货车,沿27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KM+600M路段与道路路肩上的行人贾某某正面相撞,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都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理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联系电话1346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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