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151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府**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B****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沿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仁农民创业园门前人形横道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府**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