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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郎某某**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P*****中型仓栅式货车从郎某某飞鲤镇龙塘村驶往郎溪城区,22时许,沿郎某某山幸路自西向东行驶至4公里800米附近时,因为拿香烟未能及时发现在马路南侧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导致车辆与王某某发生碰撞,胡某某未停车查看,驾车逃逸。王某某在被送往郎某某中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日凌晨,民警根据线索找到了皖PB6502货车,并打电话让胡某某配合调查,胡某某逃往外地,后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投案。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郎某某飞鲤镇三溪村大廖便利店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国芬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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