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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住固镇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8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由蚌埠往南京方向行驶至70公里426米处,与马某某驾驶的苏B*****号小型轿车、张某某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连环追尾,后皖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失控后又与因事故停在超车道由孙某某驾驶的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苏B*****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马某某、乘员梁某某受伤,乘员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3日,滁州市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系重型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马某某、梁某某等陈述。

3.​ 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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