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04时2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AX****重型自卸货车,沿成德大道从成都市方向往德阳市方向行驶,行至广汉市成德大道36KM+500M(西高镇大沙村路口)处往西高河坝方向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由黄某某驾驶的川B4****重型半挂牵引车/川B****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后车侧翻后将路边板房压垮,并将板房内的杨某某、邹某某压在车下,造成杨某某受伤、邹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方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胡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付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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