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陕A****1小型轿车,沿焦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马十字南30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陕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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