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0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1********,汉族,初中,户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城**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6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12月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被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3千元,目前处于前罪缓刑考验期内。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川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货物以及乘客蒙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12线1063KM+100M处时,撞倒在路边正常行驶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轮椅驾驶人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参与抢救伤者。被害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中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日死亡。本次事故经认定,胡某某因超载、超员、未尽到安全义务等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得到了被告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死亡证明、现勘笔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材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负交通事故全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前罪刑期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82841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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