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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混凝土×驾驶员,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12月2日被原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I2月17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玉溪市红塔区波衣路由北城街道集镇方向往莲池社区方向行驶。10时55分许,当胡某某驾车行驶至波衣路K0+650米处从前车右侧超车时,其所驾车第一轴右侧轮胎与金某某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刮擦,导致电动自行车倒与道路北侧人行道边缘石刮擦,同时金某某随车倒地被抛离车体后被云******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侧轮胎相继碾压,造成金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确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9年12月26日,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丧葬费用合计16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系自首、积极赔偿丧葬费用、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剑华

助理检察员: 李 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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