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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区**镇**路**号**幢**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区**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路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朱某乙驾驶牌号为上海*******的电动自行车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路口,货车右侧中下部与向右倾倒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被害人朱某乙及电动自行车倒地后遭货车车轮碾压,造成朱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朱某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3.酒精呼气测试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无酒后驾车的情形。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路面监控录像,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及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朱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盆腹部损伤死亡的事实。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重型厢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可以成立;事发时重型厢式货车车速为21km/h、电动自行车车速为23km/h;可以排除涉案重型厢式货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涉案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装置未见异常;被害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8.谅解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家属额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9.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所持驾驶证及所驾车辆的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胡某某到案的情况。

11.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及物损照片,证实本案的车损情况。

12.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朱某乙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朱某乙的相关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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