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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麻城市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19时40分许,其驾车行驶至建设路与幸福路交叉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横过马路的梅某某相撞(被害人,男,68岁),致梅某某受伤。经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梅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勘验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 南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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