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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云C*****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从云南省永善县桧溪镇往永善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40分许,行驶至雷某某溪下路6Km+800m处时,因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摩托车撞上右侧的边沟后侧滑,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张某某系车祸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雷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维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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