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2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陕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王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十字时,适逢丁某某(女,55岁)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公路,陕A****8号车将丁某某碰撞,致丁某某受伤,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抓获经过;2.病档材料、死亡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书;6.事故责任认定书;7.勘验笔录,图及照片;8.户籍证明、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